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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1月4日中午12时23分,蒙CD88282右转弯超车加塞,加塞后跨越交

提问于 2026-1-4 13:50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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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友65761436 于 2026-1-4 15:11 修改过内容 2026年1月4日中午12时23分,蒙CD88282在滨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乌斯太街丁字路口处,右转弯超车加塞,加塞后跨越交通标线逆向行驶

一、右转弯占用非机动车道超车加塞

该行为同时触犯分道通行、禁止违规超车、加塞穿插三类规则,对应条款及逻辑如下:

1.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六条: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的,机动车、非机动车、行人实行分道通行。右转弯占用非机动车道,属于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,违反分道通行的强制性要求,侵害非机动车路权。
2.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三条: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,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;并明确弯道等无超车条件的路段不得超车,且禁止右侧超车。右转弯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超车,既属于弯道违规超车,又属于从右侧非机动车道超车,同时违反该条多项禁止性规定,极易引发事故。
3.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五条:机动车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,不得借道超车、占用对面车道,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。加塞本质是强行穿插等候车辆,属于该条明确禁止的行为。
4.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:车辆、行人应按交通信号(含交通标线)通行。
5.处罚依据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: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
二、完成加塞超车后跨线占用对向车道行驶

1.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: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。跨线占用对向车道,属于逆向行驶,直接违反右侧通行的基本原则,是严重的路权侵害行为。
2.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:跨线通常会跨越双黄实线、单黄实线等禁止标线,违反交通标线指示,同时触犯该条义务。
3.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五条:若因前方排队借道占用对向车道,同样违反该条“不得占用对面车道”的禁止性规定。
4.处罚依据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:可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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